《浑源县国土局被索赔9000余万元》追踪:浑源县国土局一审败诉 省高院二审开庭
2014年11月14日,本报以《浑源县国土局被索赔9000余万元》为题报道,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出让的两宗土地,浑源县
国土局被大同市鸿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公司)诉至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浑源县国土局返还土地出让价款及双倍返还定金等共计9000余万元,并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鸿飞公司胜诉。浑源县国土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该案在山西省高院开庭。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一是上诉人浑源县国土局提出该案应该是行政案件而非民事案件;第二个问题是浑源县国土局有没有按时交付土地?这种没有交付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就是说违约有没有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三是鸿飞公司主张的损失,如果说违约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到底是什么样的损失?这些都是我们今天庭审调查的重点……”双方当事人宣读上诉书和答辩状后,审判长罗列了庭审重点。
对于浑源县国土局提出的该案应该是行政案件而非民事案件这个问题,法庭认为,双方在宣读答辩意见的时候,对该问题的陈述已经非常清楚,且这个问题不涉及事实问题,而是适用法律的问题,法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不再当庭对该问题进行调查,但合议庭会依法对该问题进行合议。
庭审中,浑源县国土局代理律师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严格约定交付土地的方式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方式方法,在以往的惯例中,签完合同之后土地就归竞拍者所有,竞拍者进入土地进行施工,就代表土地已经交付。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完成了该两宗土地的网上交付,且经国土部巡查机制再次予以确认。并指出,土地交付和交付之后的条件是两个概念,希望鸿飞公司不要混淆。“鸿飞公司现在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我们进行过催交,他们所称的《律师函》我们没有收到,也不知道律师函的内容。最后5户在5月28日已经拆除,完全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条件。本案不论怎么讲都没有达到法律解除合同的条件。”
而被上诉人鸿飞公司则认为,在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后,鸿飞公司如约全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浑源县国土局应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3月14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鸿飞公司,并达到“七通一平”(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暖气、通天然气或煤气,以及场地平整)的交付条件。直到2014年6月29日,浑源县国土局才将宗地内5户居民住宅拆迁完毕,此时,已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100多天。其间,鸿飞公司于2014年5月9日以公司文件形式向浑源县政府请示,并于2014年6月9日、10日分别以直接送达和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浑源县国土局送达《律师函》,催告国土局交付合同项下的两宗土地,并指出其违约行为。浑源县国土局声称其已在网上交付,这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通常惯例所使用的土地交付方式。交付出让土地是双方行为,不是在内部系统的网页上设置一下就算完成交付的。再次,查阅该信息必须由浑源县国土局内部工作人员输入密码才能进入,该信息不具有公示力。所以,两宗土地已实际交付的说法不能成立。鸿飞公司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要求浑源县国土局承担违约责任。
据了解,2014年2月26日,鸿飞公司通过竞价,取得了浑源县国土局挂牌出让的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3月12日,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浑源县国土局应在当年3月14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鸿飞公司,出让宗地应达到“七通一平”。其后,鸿飞公司如约支付定金和土地出让金共计6928万元。由于种种原因,浑源县国土局并未如约交付土地。
“我们本计划在这两宗土地上开发商住楼,等浑源县国土局如约交付土地后,4月中旬开工,年内即可交付使用。可是由于土地无法按期交付使用,导致我们无法按期开工,损失与日俱增,谁为我们的损失买单?”鸿飞公司一负责人说。
2014年8月,鸿飞公司将浑源县国土局诉至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浑源县国土局返还土地出让价款及双倍返还定金等共计9000余万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2015年2月4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鸿飞公司与浑源县国土局所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浑源县国土局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大同市鸿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出让价款6928万元、定金款1385.6万元。
浑源县国土局不服该判决,遂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鸿飞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5月13日下午,山西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浑源县国土局希望法庭能支持自己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鸿飞公司则希望法庭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最后合议庭依法定程序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如愿。本案土地是否交付?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合同?浑源县国土局是否应该承担双倍返还鸿飞公司定金及赔偿损失义务?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作者:何玉梅 编辑:lxj8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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