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法院为铁路企业助纣为虐“争取”巨额赔偿
实名控诉人:周定夫身份证号:321119195004094918关注电话:13706107210
一场惨烈的大火夺走了11条民工的生命,导致11条生命灰飞烟灭的原因却在侦办过程中不认可权威的专家的意见,依靠的是没有鉴定资质的所谓专家的报告来定案定罪。
这是一起与铁路法院基本无关的案件,可上海铁路法院为了给铁路系统的企业保驾护航审理11条民工丧生的案件,在鉴定的专家拒绝出庭作证的前提下,依然站在中铁二十局的立场上将火灾责任推在房东身上,铁路法院做了铁路企业的打手制造冤案,11条民工在黄泉路上也许和我站在同一立场喊冤。
中铁二十局的民工强行撬门住进铝粉车间
2009年城际铁路建造通过丹阳市吕城镇惠济村。中铁二十局承建了这个工程。
在中铁二十四局二工区领导任启良多次恳求,当时担任惠济村大队书记的周定夫碍于面子,勉强同意将停产18年之久的中西服装厂出租给他们临时使用。
周定夫将自己的行为与支持地铁建设联系在一起,但上百个民工要入住在自己停产多年的厂房中,必须签订租房协议,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于是,周定夫安排工厂副经理与中铁二十四局的作业队负责人万荣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在协议中将出租房屋的具体位置和具体间数通过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
在实际入住的过程中,中铁二十四局的施工队超出预订人数量,万荣作业队违反租房协议,未通过出租方,在服装厂西边平房私自撬开停产10年之久的铝粉车间非法入住。
中铁二十四局的施工队擅自撬开铝粉车间住进去,这是爆炸案件发生后身为施工队负责人的万荣也供认的,就在房东多次要求按照合同责令民工退出铝粉车间的交涉中,惨烈的爆炸案件发生了,11条生命在爆炸中离开了这个世界。
惨案发生后,当地公安立即抓捕将房屋出租给中铁二十四局的我们这方的三个人,中铁二十四局领导一个也没有抓,全部逍遥法外。
不具备鉴定资质的专家做出的推理结论
2009年3月11日凌晨1点45分,在江苏省丹阳市惠济村中西服装厂内,一个巨大的爆炸声后,火焰蔓延至数个厂房,11名民工在睡梦中走到了生命的终点;20名民工受伤。
蜂拥而至的媒体在爆炸原因尚未找到的情况下,因为爆炸的地点是铝粉车间,将罪魁祸首推卸在铝粉爆炸方面了。
当天,各大媒体一致报道是:“因残留铝粉发生爆炸”。对民工做饭使用十多个煤气瓶和乙炔瓶的不翼而飞却一字不提。
2009年3月22日,由南京理工大学六位所谓专家泡制的一份《3·11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出笼。报告在毫无残留铝粉证据前提下称:“抽剩烟头可以引起明火造成燃气爆炸”。
泡制《3·11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的六名专家中,没有研究粉尘爆炸、气体爆炸方面的专家,没有研究建筑物倒塌方面的专家,更没有研究铝粉方面的专家,更重要的是所有的专家均不具备鉴定人的资格,这样的报告何权威性之有?
没有专业就是外行,没有鉴定资质给爆炸原因下结论就是胡扯。
没有专业知识更不具备鉴定资质的专家们用假设推理等词汇来作出调查报告了。
因此,《3·11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并非鉴定结论。在第一页“事故简介”中即阐明:“由于事故发生在半夜,现场施救造成第一现场完全破坏。”于是,推断事故结论的主要证据就是所谓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所以报告中多处采用了“可能”、“可以”等不确定词汇,如:“残留铝粉因烟头或铝粉受潮热积累等可能原因发火而引起明火。”
凭此分析报告,周定夫和中西服装厂负责人朱国锁被批捕入看守所。
这个结论站得住脚跟吗?
东北大学安全工程研究中心李刚博士则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他在广泛查阅文献、多次模拟试验和事故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报告内容写出了《对“3·11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的不同意见》,他认为,粉尘发生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缺一不可:a,粉尘可燃;b,有足够能量的点火源;c,粉尘悬浮起来形成粉尘云,并达到爆炸的下限浓度。
实验证明,铝粉用大火都烧不着,别说烟头。铝粉车间在2000年前就组织人员清扫干净,领导也检查过,且停产十年之久。民工入住已达29天。在空气流通的情况下,肉眼看不见的铝粉可以爆炸吗?
事实上事故现场根本没有残留铝粉,所谓残留铝粉只是他们想象的产物。分析报告中现场采样的含有60·4铝粉的16号样品,纯属伪造;21号样品是从融化炉耐火砖上取下的残渣铝块,居然也作为证据!
因此,当调查组要求周定夫为这两件样品签字时,他愤然拒绝!
为什么南京方面的专家不敢出庭作证
在看守所多次笔录调查时,有关施工队的十几个煤气瓶、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去向,公安机关却不闻不问!
2010年6月18日,丹阳检察院变更起诉书,将周定夫由重大劳动罪改为危险品肇事罪。
在看守所里,管教对周定夫说,好汉不吃眼前亏,因犯罪没有事实依据,凭南京理工大学分析报也不能定罪,你写张认错书,可以缓刑判决,省得吃苦头。无奈,周定夫写了一份“因工人入住后失察”这样一份检查。
此案开庭之前,丹阳法院给南京理工大学参与鉴定的六位专家传票,要他们到庭作证,结果一个都未来。
东北大学李刚博士亲临法庭讲述关于粉尘在空气流通情况下不能爆炸原理,法庭又不采纳,反而采纳不敢到庭作证,纯属虚构的“311分析报告”!由此,周定夫以危险品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于中铁二十四局方面,只让临时工万荣顶一下罪名,以重大劳动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实际上,中铁二十四局沪宁城际铁路工程站前IV标项目部第二工区负责人任启良明确承认没有审查万荣作业队的承包资格;没有仔细对施工队人员住宿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万荣作业队里的部分建设工人没有做岗前培训······如此种种,中铁二十四局没有一点责任?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充当中铁二十四局的打手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3月16日就这一事故发布通报。通报要求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而中铁二十四局大小领导全部逍遥法外,又是为何?
中铁二十四局神通广大收买媒体和311调查组,做不真实报道和虚构的“3·11分析报告”,公检法不顾正当协议合法性,反而为不遵守协议的肇事者袒护,公理何在?
事隔两年,中铁二十四局领导认为事态平息卷土重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巨额赔偿,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顾租房协议合法性,串通一气歪曲事实真相。二十四局在“3·11爆炸案”中收买媒体、3·11调查组的费用都照判不误。
二十四局没做亏心事为什么花这么多钱收买官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充当二十四局打手。
伤害铁路运输法院除了认可中铁二十四局对出租方所有的不实之词外,还在判决书中歪曲事实真相,以“2003年原铝银粉厂在新厂区已经发生过爆炸”为理由,证明铝粉可以发生爆炸。而事实是2003年生产铝浆新厂区,因电线与燃油起火,造成工人烧伤,和铝粉爆炸毫不相干。
为了说明诉讼时效没有超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写道:“2009年11月6日死者进行了火化”,这是在制造谎言,明明火化证明死者于2009年3月14日全部火化。
上海铁路法院对赔偿协议是否合法合理都没有审阅。
在死者赔偿中同样都是农民工,不论年龄大小、地区差别,最多赔60多万,最少赔25万,依凭工伤条例哪条相符?贵州籍和江苏籍民工为什么要相差一半以上?
为什么都是农民工,江苏省扬州市沙头镇顾东晴35岁赔付65万;贵州省黄万能30岁赔付25万;两个农民工相差一半以上,铁路法院按二十四局要求不折不扣照判。中铁二十四局的受伤人员为什么只有出院明细,没有出院发票,实际上是发票拿去保险公司报销了才来找我们索要所谓的赔偿。
更加让我们瞠目结舌的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讨好中铁二十四局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原来受伤人员的费用共计86万,这家法院讨好中铁二十四局东拉西扯发票和胡编的伤情鉴定,判令我们拿出134万元的赔偿,比中铁二十四局的诉讼标的多出了48万元。
……
中铁二十四局像疯狗一样乱咬人,丹阳中西服装厂与包工队万荣签租房协议,无论怎样也牵不上光阳铝银粉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没开庭,就将光阳铝粉厂土地冻结查封,花了一年半时间挖空心思,枉判光阳铝银粉厂670万的35%赔偿责任。
中铁二十四局上诉640万赔偿要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添油加醋变成670万,瞎了眼睛,收买媒体,领导捞钱,大搞庆功宴,按理说躲避都来不及,还敢超额枉判,肆意践踏法律尊严,无法无天,大胆狂徒,中铁二十四局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应该受到法律严惩。
,然后再向被告索取赔款?
中铁二十四局有没有按国家工伤规定赔偿?白条、票据金额是否合理?上海铁路法院丝毫不去考虑,只是按原告方诉讼,说多少算多少。
中铁二十四局在丹阳锦豪国际大酒店开一次会耗资21218元,何等摆阔!这种丧尽天良钱也让出租方赔偿,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良心何在?
中铁二十四局贪腐成性,制造冤案,推卸罪责;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助纣为虐,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公道何在?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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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