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统计局女调研员受贿60万 称为孩子出国借款
为孩子出国收受60万元好处费,原北京市统计局网络管理中心副处级调研员季京华,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后提出上诉。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55岁的季京华是北京市统计局网络管理中心副处级调研员。
据指控,季京华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市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田某谋取个人利益,于2008年6月至9月间,收受田某给予的60万元。
2009年,季京华退还田某钱款10万元。
据了解,季京华负责网站的技术工作。
北京市统计局信息化二期工程建设完成后,由于季京华严重不负责任,在北京市统计局网站质量保修期内(质保期内,由拓尔思公司免费为统计局网站进行维护),于2006年12月至2008年5月间,先后四次分别支付四家公司网站运行维护费。
致使市统计局支付的维护费流入拓尔思公司销售人员田某手中,导致国家财产遭受205万元的损失。
在一审开庭阶段,季京华当庭对指控提出异议,她辩称2007年因孩子上学需要资金保证,分两次向田某借款60万元,不是受贿;关于玩忽职守罪,她称签订的合同都已全部履行,没有玩忽职守。
季京华的辩护人认为,首先,季京华不具有签订运行维护合同的职务、权力和责任,运行维护合同的签订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
其次,季京华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田某谋取个人利益,她向田某借款是为孩子上学,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判季京华无罪。
季京华说之所以收钱,一方面是因为觉得领导对自己不公平,另一方面是认为单位也有其他人拿业务单位的好处费,心理不平衡,所以觉得拿这点钱不算什么。
一审法院认为,季京华作为北京市统计局负责网站技术工作的人员,为田某与市统计局签订合同提供帮助,而后收取田某给予的60万元。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表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
法院一审判处季京华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季京华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