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订将规范劳务派遣 界定门槛防滥用
【财新网(微博)】(实习记者 王璨)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5月7日在北京大学的一个讲座上透露,即将进行的《劳动合同法》修订,重点将围绕劳务派遣问题展开,严格劳务派遣的使用门槛,防止被滥用。
张世诚表示,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大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得到改善,劳动者的权益也得到了更多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有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是,其中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界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的争议。
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中对“三性”进行了解释,但是法律上始终没有详细规定。
此次修法,将对劳务派遣岗位“三性”的界定做出明确。
对于“临时性”,要做出明确的时间限定。此前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是,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张世诚表示,未来修法也可能规定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可能更长,目前尚没有确定方案。
对于“替代性”,全国人大法工委曾解释为“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张世诚说,这次修改可能还会进一步明确界定临时替代的具体情形,如休病假、产假或者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
对于“辅助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是,“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但对非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的区分,具体情形比较复杂,明确界定仍然存在困难。
除此之外,这一条款中的“一般”,在实践中被理解为倡议性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让很多用工单位有空子可钻。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张世诚表示,《劳动合同法》的此次修改将删掉这一条中的“一般”,改为“应当”或“必须”,以减少适用中的法律漏洞。
另外,张世诚还指出,劳务派遣公司目前准入门槛较低,是导致劳务派遣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这次修改可能会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赋予劳动部门以审批的权力,但是在审批的具体条件上还有一些争论。
此外,这次修订还可能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者加大处罚的力度。
此前的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也透露,《劳动合同法》修改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工作当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对全国劳务派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为修法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