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随意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被指越权违法

时间:2012年05月11日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字体: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已经存在了24年的基金,不仅其合法性一直受到质疑,而且,更有多地价格调节基金,曾被财政部以“乱收费”的名义叫停,甚至目前,财政部门内部仍然将其定性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越权成立的政府基金”。

而据调查,也是因为该基金模糊的法律边界,更导致全国各地存在着诸多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乱象。有专家认为,随意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实际上加重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担,应当规范该基金的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乱象

据了解,国内各地市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各级政府通过筹措财政性资金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如北京市、江苏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及珠海市等地;二是向社会征收,如广东省、长沙市、海口市等地;三是多方面筹集,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向社会征收一部分及其他来源,如湖北省、福州市、南宁市等地。

在征收范围上也是各不相同。有些地方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同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比如甘肃省和湖北省;成都市则按照纳税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贵阳市则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废止争议

地方政府以不同方式开征价格调节基金也已引起了财政部门的重视,在财政部门眼中,价格调节基金违法违规越权成立。

去年,财政部驻山西专员办在其官网上刊登《价格调节基金亟需规范》一文,该文指出,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越权成立的政府基金,其立法、征收和使用都亟需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

财政部驻山西专员办明确表示,尚无足够证据可以证明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各地方政府已报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已报经国务院审批。

据了解,实际上,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国家三令五申废除的基金项目,财政部曾在2009年回复中国烟草总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认为其可以不执行地方政府有关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

由于国务院的严加禁止,部分地方政府曾一度停止对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但是随着这几年物价上涨,广西等地方政府又向社会开征价格调节基金。从公开新闻可以获知,深圳市将于近期开征这项基金,合肥市也列入了计划。

“当前应该对价格调节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如果必须征收的要由国务院批准,对于征收对象、范围、比例、减免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近年来政府已经有很强的财力,完全有能力通过财政支出来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摘自第一财经微博)日报)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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